(2014)明民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郑某,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现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宗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提交书面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又没有提交书面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