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4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百食特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百食特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万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400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百食特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海浪。被执行人万雄涛,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75221.1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B×××××车辆,由于车辆未查扣到,暂无法处理。另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刘建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