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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吕宏建与刘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宏建,刘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吕宏建,男,1976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小邦,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民,男,1967年6月4日出生。原告吕宏建与被告刘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阚连花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宏建的委托代理人程小邦与被告刘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吕宏建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于2012年1月25日,以盖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以其土地使用证抵押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民答辩称:借款10万元属实,已经陆续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0000元,现没有能力还款,争取在3年内还清借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5日,刘民向吕宏建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因刘民未还款,故吕宏建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因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吕宏建借款十万元;如果被告刘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刘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阚连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