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宪荣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刑执字第6号罪犯张宪荣,经商。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温龙刑初字第856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宪荣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机构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于2014年1月13来函建议本院对社区矫正人员张宪荣撤销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社区矫正机构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认为,罪犯张宪荣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建议本院对张宪荣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晚,张宪荣在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堡北路一厂房内以扑克牌充当牌九比大小的形式与他人进行赌博,每盘赌注至少500元,后于22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现场扣押张宪荣赌资11000元。2014年1月8日龙湾公安分局作出温龙公行罚决字(2014)第80号决定,给予张宪荣行政拘留拾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并收缴赌资壹万壹仟元的处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受案登记表、检查证、询问笔录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执行回执等。本院认为,罪犯张宪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视国家法律,参与赌博,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温龙刑初字第85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宪荣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罪犯张宪荣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裁定执行即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建审判员 丁加新审判员 潘丽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