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季斌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斌文,武汉市建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季斌文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劳人仲裁字(2013)第45号,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