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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立新、吴晓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新,吴晓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凤岭,头沟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张立新被告吴晓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立新、吴晓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