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汉沽海滨物业管理中心与裴绍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汉沽海滨物业管理中心,裴绍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天津市汉沽海滨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人民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李铁全。委托代理人杨恩金。被告裴绍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汉沽海滨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裴绍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汉沽海滨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岩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