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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钦刑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王纪扬、黄琼国抢劫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纪扬,黄琼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钦刑二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纪扬,曾用名:王亚三,绰号“罗马”、“老帽”男,1990年5月10自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绍卫,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琼国,绰号“老笨”,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O13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犯抢劫罪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钦南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芬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纪扬及其辩护人李绍卫、上诉人黄琼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7月3日,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和黄某栋、龙某某(均已判刑)经商量,去到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六村村委江尾路口守候,伺机抢劫路过的车辆。15时许,当上述四人看见骆某某、黄某等人驾车路过江尾路口时即各持一条木棍上前打骆某某等人,骆某某等人摔下车后往朋友邓某某等人驾车的方向逃跑,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和黄某栋、龙某某抢到骆某某的韩本牌助力车后驾车追赶,欲继续抢走,王纪扬发现骆某某是其认识的邓某某的朋友后,将助力车归还骆某某。经物价部门鉴定:韩本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295元。同日17时许,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和黄某栋、龙某某去到钦州市钦南区钦犀公路九峰山路段,由被告人王纪扬和龙某某在山坡上查看是否有车辆路过,被告人黄琼国和黄某栋持木棍在钦犀公路路边守候,当陈某驾驶一辆合美牌助力车搭乘吴某某、李某某经过该处时,黄某栋持本棍上前打陈某驾驶的助力车,致使陈某等人从车上摔下受伤,黄某栋被车撞倒,陈某等人摔下车后弃车往山上逃跑,被告人黄琼国和龙某某等人追赶,陈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抓获龙某某。经物价部门鉴定:合美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3059元。被告人黄琼国、王纪扬分别于2013年2月16日、4月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7月3日14时40分许,黄某报案称:在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被人持木棍抢劫,要求出警查处。经出警了解,黄某、骆某某等驾驶助力车往三娘湾方向走,经过大番坡大窝口路段时,无故被黄某栋等四人持木棍殴打,之后该四人抢走其驾驶的助力车;并驾该车对其进行追赶,当发现被人认出后,将车归还黄某,随后四人离去。2O12年7月3日17时34分110指令称:在“钦犀”公路大窝口村委路段有人抢劫摩托车要求出警调查。经查实:吴某某、李某某乘坐陈某驾驶的黄色无牌助力车沿钦犀公路往钦州方向行驶,经过九峰山附近时被黄琼国、黄某栋持木棍强行拦截抢车;黄某栋用木棍打到助力车后被撞到,吴某某、李某某、陈某三人随后摔倒受轻微伤,之后黄琼国等共三人追打吴某某、李某某、陈某,三人逃离现场后报警。公安机关将上述两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被拘留的情况,及公安机关将拘留情况已通知了被告人的家属的事实。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的出生年月日及其他基本情况,两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的事实。4、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指认现场的有关情况。5、收据。证实骆某某购买助力车的交款情况。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等有关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邓某珠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3日14时40分许,其跟几个朋友乘坐三辆摩托车,准各前往三娘湾玩,当经过钦犀公路一个叉路口时(旧糖厂路口),其前面的第一辆摩托车上的朋友就被人持木棍打了,摩托车摔倒在路口,车上的人见被打,就弃车跑开了,其乘坐第三辆摩托车见到他们被打就停车下来往回跑,第二辆摩托车就接第一辆车被打的一个朋友,接到之后就往钦州方向走了,其这辆车在距离现场不远处停了一下,见到有人持木棍追过来,其几人怕被打也开车往回跑,后来因为其的车没有他们的车快。他们慢慢追上来,太约过了三分钟其回头看时,见到他们其中有一个人其认识,绰号叫“罗马”,后来其几人停车下来,其下车后就见到“罗马”开一辆摩托车(男装,红色)追过来,他们其中一个人开着跟其一同来的第一辆摩托车,这时“罗马”就在其旁边停车下来,其说“你什么不做,做这个”,“罗马”叫另外一个人把抢其这边的摩托车放在一边说:“还好认识人,不然你们的车就被拿了,没什么事了,你们继续去玩,你们下去接被打的朋友回来,有什么事打电话给我。”其说了一句“怎么有你电话”,后来其不理他就开车走了,后来其和一个朋友就离开现场了。2、同案犯证人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绰号叫“老某”,2012年7月3日11时许,“老帽”打电话给其,说叫其去做生意,其知道做生意的意思就是去找车。至12时许,“老帽”就开一辆脚踏车到大窝口村路口接其,其两人就一起骑车到大番坡镇六村村委江尾路口处,到该处后,其看见一个陌生男子(黄某栋)和“老笨”已经在那里了,过了一会,又有两名年轻陌生男子也和其几人集中一起,其六人一起坐在江尾路口的一边路边聊天,“老帽”说有学生乘坐的踏板车就拦下来,要是停下来的话就用木棍打他们,然后再把车开走。但是在聊天期间也有学生乘坐的踏板车经过,“老帽”没有拦,直至15时许,“老帽”看到有三辆车一起出现时,就站起来拿起事先准各好的木棍指着骑车的人叫他们停车,但是三辆都没有停下来,前面两辆直接掉头朝钦州方向开去,但是第三辆因为三名男子搭乘没能及时调头,坐在车上最后一个男子在车还没停的时候就被木棍打到背部了,但是具体是谁打的其没看清楚,后来车摔倒路边的水沟里了,车上的三个人也摔倒在地上。后开车的男子就一直在路边站着,在车中间坐的男子往钦州方向跑了,坐最后面的男子也跑到附近山岭上了,不知道是谁一直叫开车的男子把车抬出水沟,但是他一直没动,一直在问你们什么意思。后来不知道是谁把车抬出来开到路边的树荫下。后来“老帽”说他好像认识三辆车其中的女子,他就开自己的车,“老笨”就开摔倒的车一起追上开往钦州的两台车,把车还给了他们。后来其几人继续在该处聊天,“老帽”说继续等车,但是等了很久都没有车下来,后面来的两名陌生男子也走了。至16时许,其四人就乘坐“老帽”的踏板车到钦犀公路大番坡大窝口村与东场交界处继续等车,其和“老帽”在约300米的山坡上看,黄某栋和“老笨”拿木棍在往钦州方向的路上等车,17时许,其看见一辆白色的踏板车从犀牛脚方向开往钦州,在等车位置时,其看见白色踏板车摔倒在地上,“老笨”拿木棍站在路边,“老帽”就叫其一起下去看,其两人到现场后看见白色踏板车摔倒在钦犀公路中间,其就过去把车扶起来,推过路边案脚架,车的两男一女往钦州方向跑了,黄某栋睡在钦犀公路中间不醒人事了,“老笨”就把黄某栋拖到公路边,并用衣服让他做枕头。“老笨”说黄某栋被白色踏板车撞了。后来有一个黄某栋亲戚刚好开摩托车经过那里,就搭黄某栋和“老帽”想去东场卫生院,但是车刚开出约1公里,他们就停下来了,等到东场镇卫生院的车开到,黄某栋被卫生院的救护车接走了,“老帽”也开自己的踏板车跟救护车去了,当时“老笨”已经不见了,其就走路往钦州方向去找两男一女,想找他们商量处理撞人的事,但是没找到,后来公安民警到了。经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王纪扬,绰号叫“老帽”,是2012年7月3日下午在钦犀公路旧糖厂路口和九峰山处一起参与抢劫的人。经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黄琼国是2012年7月3日下午在钦犀公路旧糖厂路口和九峰山处一起参与抢劫的人。3、同案犯证人黄某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绰号叫“东场仔”、“阿飞”、“疯些些”,2012年7月3日上午9时许,其和其堂弟黄琼国从东场镇搭乘别人的摩托车来到“罗马”家中接他去东场镇,到了东场镇后,在东场镇卫生院门口一个网吧外面,“罗马”对其二人说:“开这辆车回去还是没有车,怎么样都要搞辆车用,可以开上钦州。”于是其几人便直接返回了。到了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钦州方向犀牛脚糖厂路口,“罗马”就让其和黄琼琼国下车等,他返回大窝口村去接人,黄琼国在“罗马”去接人后,就用随身带的一把刀在路边速生桉树上砍了两根木棍,又往钦州方向几十米处的速生桉树上再砍了两根木棍。砍完后,其两人就在原地等待“罗马”回来。大概半个小时后,“罗马”才搭了一个青年男子回来。其四人到齐后,“罗马”看到两个相识的青年男子开着一辆125C红色摩托车过来,并拦停他们,刚拦停他们,就看到三辆助力车从钦州往犀牛脚镇方向过来,于是“罗马”就带着其、黄琼国以及罗马接来的那个另青年,各拿着一根砍好的桉树木棍到路中间拦第一辆黑色的助力车。那两个开125C红色摩托车的两个男青年也一起跟其几人围了过去。第一辆黑色助力车上共有三个人,其中白色T恤衫男青年右手一棍,开车的男青年就和车一起摔下来了,车后面的两个男青年跳下车就往回跑,其中一个穿黑衣服的男青年还被打了一棍背部,但具体是谁打的其没看清楚。跟在第一辆黑色助力车后面的那两辆助力车见到这个情形,就转头走了,并在离其几人不远处停了下来。这时“罗马”就开他那辆车搭上黄琼国和他后面带来的那个人追上去,后来发现第二辆车上有一个女孩子是他认识的,“罗马”就说还车给他们。于是他便叫黄琼国把第一辆黑色的助力车开回到第二辆助力车那里还给他们。接着第二辆助力车上的一个男青年便开那辆黑色的助力车下来接回那个被打的白T恤衫男青年。其六人也分别开红色摩托车和白色助力车一起上去向被打的那些人道歉。之后那两个开125C红色摩托车的男青年先走了。一会后,“罗马”说回九峰山路边等,于是其四人就拿着木棍一起开“罗马”的那辆白色助力车回到九峰山钦犀公路路边处继续等待拦车。其四人回到九峰山钦犀公路路边后,其在路边一处右头上坐着休息,“罗马”、黄琼国和“罗马”带的那个男青年就在一边继续商量如何拦车的事情。在等待了将近一个小时期间,其几人见过往的车开得太快,不敢到路中间实施拦车。于是“罗马”说要分开,由他和他后面带来的那个男青年开车到前面的一个山坡处接应,由其和黄琼国在坡下路口处提前上路拦车,这样可以如果被拦车辆发现转回时,他们可以开车堵住,进行拦车。分开后,过了大概十分钟左右,其听到“罗马”在坡上大声喊:“嗨,有了!”,其两人就发现有一辆车头黄色的助力车从坡上开下来,车上有三个人,其中有一个是女的。于是其和黄琼国就拿起准备好的木棍走到路中间拦车。其用木棍往那辆靠近的黄色车头助力车敲过去,接着其就被车撞倒在路上。其被撞到后,头很晕想吐,躺在路上一阵才能起来走到路边靠下,现在已经记不清楚当时的情况了。后来,是其大伯黄某军将其送去了东场镇卫生院治疗了。“罗马”提出来要搞车用的,“罗马”说:“要开车回去还,怎么样都要搞辆车用,可以上钦州”。当时其没有说什么,黄琼国说:“搞就搞,去就去咯”。(三)被害入陈述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绰号“强叔”,2013年7月3日下午17时许,其驾驶一辆黄色的助力车搭吴某某、李某某两个朋友在“钦犀”公路上从犀牛脚往钦州方向开,当其几人来到大番坡镇大窝口村与东场交界处(九蜂山附近)时,其看到在道路的左侧有两个陌生男子手中各拿着一根木棍蹲在路边,当见到其的车时,其中一名男子拿起一根木棍站起来走到路中间用双手举起手中的木棍向其几人打过来(当时的车速为4O-55千米/小时),打中了其驾驶的助力车的车头大灯处,打中其车的同时他也被其的车撞倒在道路中间,之后其的车就失去了平衡就向右侧翻了,其车上的三人全部摔倒在道路的右侧,都不同程度地受伤了。其中其右脚踝、两手肘部以及左侧胸部都有明显的擦痕。摔倒之后其看到另一名陌生男子就拿着一根木棍向其几人追过来,于是其几人就往道路右侧的山上跑,跑到山上躲起来时看到有约3名年轻男子在山上搜寻其三人,还喊着说“你们快出来,一旦搜出来就打死你们”之类的话。接着其就用手机报警了,一直到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其三人才敢从山里面走出来。经其辨认,被告人黄琼国、黄某栋、龙某某就是在2012年7月3日下午在大番坡镇九峰山钦犀公路处参与拦截抢劫的人。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7月3日15时许,其与陈某、李某某驾驶其的助力车从三娘湾到钦州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与东场镇交界处附近时,其突然听到陈某喊一声“有人”(其当时正低头玩手机),其抬头看时发现其三人车左前方约两米处及左前方公路边(约4米处)各站一个人,其中在左前方约2米处的这名男子正举起一条木棍砸向其三人骑的助力车,随后这名男子就一棍子打在了其的助力车前方(具体位置不清楚),同时嘴里还喊着叫其三人下车,当时其三人的助力车刹车不及撞到他身上,车也摔倒在地,其三人想扶起车,骑车跑掉,但此时车已打不着火,于是其三人就弃车跑了,站在公路边的那名男子就追其三人,没追上就回去看那名撞伤的男子,后来其三人就报警了。经其辨认,被告人黄琼国、黄某栋、龙某某就是在2012年7月3日下午在大番坡镇九峰山钦犀公路处参与拦截抢劫的人。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3日下午13时许其和其男朋友陈某、吴某某三人从钦州市的家中坐助力车到三娘湾玩耍,到了下午17时许,就在其三人返回钦州的路上,其三人的骑的助力车突然被2名年轻男子拿木棍敲打车头想强行让其三人停车,前面有另一名年轻男子挡住去路,车没来得及刹住,就撞上了那名男子,车也摔倒在路旁,后来有两名男子开着一部男式的红色摩托车追了上来,手上拿着木棍追着其三人打,其三人以为是抢劫的,就拼命的往前面跑,在跑了大约三百米的时候,其三人就岔进了一个山坡,山坡上有人在伐木,其三人就向他们求救,他们并没有理睬其三人,他们有三个人开着摩托车往钦州方向去了,剩下的两名男子手里拿着东西过来追其三人,其三人实在没办法就往山上跑去了,跑了大约两百米就躲在那片小树林里,一直都不敢动,他们在山上搜了5分钟没发现其三人,后其三人就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求救了。4、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3日中午的时候,其与其的朋友刘某、黄某及章某某、小影去三娘湾玩,其骑助力车搭刘某、黄某走在前面,章某某搭小影走在后面,车距相差有十几米,到下午2点多的时候,其几人将车开到了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糖厂路口处,突然从路边窜出4名陌生男子,他们四人均手持木棍,不由分说的就上来打,其车上的人连人带车的也一下摔倒在地,跟在其后面的章某某和小影见状就调头往钦州方向跑,其中一名男子则抢走其的助力车骑着去追章某某及小影,另外三名男子则有两个人骑一辆,一个人骑一辆他们自己的摩托车去追,追了20米左右,他们就追上了,小影认识他们中的一个人,他们就没有怎么为难章某某及小影,后来由于小影给其几人讲清,他们也把其的助力车还给了其并走了。后来其知道早在他们打其几人的时候小影就报了警。5、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3日下午14时许,其和刘某、骆某某开一部助力车和4个伙伴一起去三娘湾玩,就在其几人行至大番坡往三娘湾方向约5公里处时,突然有4名男子拿木棍就打其几人,骆某某开车,刘某坐在中间没有被打到,只有其被打到了,当时其三人骑的助力车被打翻,连同三人一起摔下了水沟,其见他们想继续打,其就拼命往回跑,当时后面两部助力车见其三人在前面被打了,其跑过去,他们就一起拉其往钦州方向逃跑,其这边剩下的两部跑了3公里左右,就被他们四个人追上来了,其中有一个人开的是其这边的助力车,他们自己的车是两部男式摩托车,其几人逃跑慢一点的那部车被拦了下来,其几人就在前方5OO米左右的地方停下来,怕自己的伙伴被打,但又不敢过去,过了大概5分钟左右,后面的朋友打电话过来说认识其中一个人,叫其几人一起过去,过去的时候,其见他们4个人认识其这边的一个女孩,随后他们就开着车走了。(四)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王纪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O12年7月3日的那一天上午,“老笨”和他的堂哥“公鸭仔”到其家里找其玩,其从其叔那里拿了一辆助力车搭他们俩人到东场玩。后来其开车从东场镇赶回大番坡江尾路口时接到“老某”的电话,叫去接“老某”到江尾路口,在江尾路口时,“老笨”、“公鸭仔〃俩人已经准备好了几条木棍在那里。过了一会,其看到大窝口的两个朋友开一辆红色的男装摩托车经过,就叫停了他们,并拿了他们的荔枝一起在路边吃了起来。一会后,也就是当天中午过后这样,其几人看到两、三辆助力车从钦州方向往三娘湾方向开过来,“老笨”和他堂兄弟拿木棍打了前面那辆车上的人(车上好像有两、三个人,具体其不记得了),车子就倒了下来,车上的人走了一个还是两个其不记得了,还有一个留在原处站着,后面跟着的车就掉头跑了。“老笨”问还在原地的那个年轻仔:“你敲了我们的摩托车,要赔钱还我们修好车,不然就打死你!”对方说没有钱,被“老笨”打了一棍。其跟“老笨”说,去问前面的那些人要,于是“老笨”和他堂兄弟就开那辆红色的男装摩托车,其开其叔的那辆助力车一起追那些掉头的人,追了一阵,追上了一辆助力车,看到那车上的人有一个女孩是其认识的,其就把车子还给他们了。第二次:“老笨”叫其送他和“公鸭仔”回东场镇,其就说其的车是借来的,现在也没有油了,其只能送到九峰山附近,“老笨”说要不其送他回去:要不帮他拦一辆车送他们回去,并且取了其的摩托车钥匙,于是发生第二次拦车的事。2、被告人黄琼国的证言。证实:2O12年7月3日上午,黄某栋来到其家找其说要去接王纪扬(绰号“罗马”),其俩到王纪扬家后,王纪扬在村里借了一辆助力车搭乘其二人一起到东场镇,在东场镇卫生院旁的一家网吧外,王纪扬说:“没有车用,要去找辆车用。钦州街的细佬哥太嚣张,看哪个不顺眼就打哪个。”当时其和黄某栋也就同意了。接着其二人就搭王纪扬的助力车一起回到了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向钦州方向的一个叉路口处等(犀牛脚糖厂旧路口)。到了叉路口后,王纪扬打电话给大窝口村委的一个年青人(绰号“老某”),并开车去接他,之前,王纪扬提出要找些棍子才行,于是其从王纪扬的助力车上拿了一把刀出来,在附近的路边砍了四条一米多的桉树木棍。在王纪扬和“老某”回来后,其几人在叉路口那里又等了一会,等来了两个开着红色摩托车搭荔枝的男青年,那两个男青年是王纪扬认识的,大家在一起吃着荔枝聊天。等了很久,其几人看到有三辆助力车从钦州方向往其这边开过来,王纪扬就拿着木棍走到路中间叫他们停车,其几个也跟着他走出去。前面那辆车被黄某栋用木棍打到车坐后面一个人的背部,那辆车想躲避转弯掉头,车和车上的三个青年男子都摔了下来摔在路边的水沟处。车上的两名男子分散跑了,开车的没有跑掉,被其几人围住了。王纪扬就让开车男子打电话让后两辆车掉头到其这边等车位置,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王纪扬和其几人就开车追上去,看到有一辆助力车上的女青年和王纪扬认识。王纪扬和她说了几句,就让其这边的人把车还给那帮人了。还车给那帮人后,就开车到了大番坡镇九峰山钦犀公路路边继续等。到了下午5点左右,其几人就按照之前已经分工好了的去做,就是“罗马”和他后面来的那个男青年开车到前面的一个山坡去接应,由其和黄某栋在坡下路口处提前上路拦车,这样可以防止被拦车辆转头逃跑,其几人分开后,其和黄某栋一人拿一根木棍到指定的地点,过了十分钟左右“罗马”就在坡上喊:“有车来了”。其扭头一看,见到一辆黄色的助力车上坐着三个人,两男一女。于是其和黄某栋就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到路中间去拦车,叫人家把车子停下,当时黄某栋拿木棍往车上的人打了一棍过去,(其不懂打到谁),因车速过快,车子就直接把黄某栋撞倒在地上了。那车上的三个人也摔倒在地上了。后来其就过去挟住黄某栋去医院了,车上的三个人也因为害怕跑去躲起来了。(五)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物价部门鉴定:韩本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295元;合美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3009元。公安机关将该鉴定结论通知了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但被告人黄琼国拒绝签字的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入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在两次的抢劫中,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与同伙在作案前有商量;并实际实施了抢劫行为,故两次的抢劫行为均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在两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纪扬提出犯意,并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将其他人一起聚集在作案地点,且指挥抢劫那辆助力车,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琼国积极响应抢劫行动,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直接实施持棍拦停被害人,故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等人第一次抢劫的电动车已经归还给被害人,第二次抢劫到的电动车亦被公安机关追回,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纪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黄琼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王纪扬、黄琼国上诉均称,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犯抢劫罪是定性不当,在两次拦车过程中,只是想打对方,并非抢劫电动车,其行为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减轻处罚。王纪扬的辩护人也是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即使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亦是量刑过重,上诉人的两次犯罪过程均是犯罪中止,第一次拦车打人,发现打错人且认识其中的一人,已当场赔礼道歉,并将对方丢弃在现场的电动车交还;第二次拦车打时,对方亦弃车逃跑,该车一直丢弃在现场,上诉人等并没有将车控制或开走。因此,建议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及辩护人并没提交新的证据,第一次持木棍拦车,上诉人等已经通过暴力手段取得并控制了车辆,在追赶其他人时,由于被他人认识,将车返还;第二次也是通过相同的方式劫取到被害人的车辆,由于在实施抢劫拦车的过程中,同案犯黄某栋被所拦的车辆撞伤以及被害人报警等原因,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给被害人。上诉人王纪扬、黄琼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抢劫他人的车辆,并准备有木棍,选定作案地段,实施拦截车辆后殴打被害人进而劫取被害人车辆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是既遂的行为。第一次抢劫得手后,上诉人王纪扬追上后认识被害方的某一人,将车交还被害人,第二次抢劫,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给被害人,亦不影响行为定性为抢劫罪。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开庭中,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无提出新的证据。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同案犯黄琼国、黄某栋、龙某某的供述表明,龙某某证实,案发当日,“老帽”(王纪扬)打电话给其,叫其去做生意,其知道做生意的意思就是去找车;黄琼国证实,其与王纪扬、黄某栋一起在东场镇时,王纪扬提出没有车用,要去找辆车用;黄某栋证实,王纪扬在东场镇对其和黄琼国提出,开这辆车回去还是没有车,怎么样都要搞辆车用,可以开上钦州。以上证实黄琼国、黄某栋、龙某某知道王纪扬约他们是为了得到一辆车使用。为此,四人在公路边砍速生桉树作木棍,并持木棍在公路上等待来往的车辆,伺机作案。当第一次拦车将一被害人的助力车抢到手后,上诉人王纪扬继续驾车追赶未被拦到的其他开车的人,发现被追赶的车辆之一开车人是其认识的一名女青年(邓某珠),而不对该车实施抢劫,还将已抢到的车辆返还该女青年的同伴。邓某珠也证实,王纪扬当时说,还好认识人,不然你们的车就被拿了,没什么事了,你们继续去玩,你们下去接被打的朋友回来,有什么事打电话给我。以上证据和事实可以证明,王纪扬提出要找一辆车后,其他三人应知道是实施抢车而准备木棍选在公路上拦抢车,因此,王纪扬等人有抢劫车辆的动机和行为,王纪扬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是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同时抢劫二辆车,并实际抢得并控制第一辆车后,即构成抢劫犯罪既遂,其返还被抢车辆和因认识人停止抢另一辆车不属于犯罪中止。在接着实施第二次拦截车辆过程中,当被害人驾驶助力车经过时,被黄某栋持木棍殴打摔倒,被害人弃车逃跑上山,该车辆实际已被王纪扬等人所控制,由于黄某栋被车撞倒受伤和被害人弃车逃跑上山,王纪扬等人忙于抢救同伙黄某栋,没有对摔倒在公路上的车辆进行处置,直至民警赶到现场处警将车辆返还被害人,不影响王纪扬等四人行为属于抢劫罪既遂的认定。同时,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钦南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对同案犯黄某栋、龙某某因实施本案行为构成抢劫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王纪扬、黄琼国辩护人提出的王纪扬、黄琼国的行为只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纪扬、黄琼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上诉人王纪扬、黄琼国伙同他人在本案中实施抢劫二起,抢劫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诉人王纪扬、黄琼国伙同他人事前共谋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积极持木棍参与拦车、殴打被害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上诉人王纪扬、黄琼国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王纪扬、黄琼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和认罪态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相应的罚金,体现了在法定刑内量刑和罪行相适应,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纪扬、黄琼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平生审判员  廖思阳审判员  黎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