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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570号原告王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孙 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