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570号原告王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孙 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