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1张传宏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宏,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宏,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负责人:李效民,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宏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庐民二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梅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