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秀芹与孙乾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芹,孙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芹。被执行人孙乾祥。本院在执行刘秀芹与孙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