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刘某犯赌博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岳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l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高中文化,经商。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l0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刘某与上线黄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被告人刘某将所收受的地下六合彩码单报给黄某某,黄某某给予被告人刘某码单总金额11%的回扣,中奖赔率为42倍。自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刘某收受下线码民彭某锋(绰号“黑皮”)、彭某琴(其丈夫叫刘某某)、任某、许某某等人的码单20余万元,然后通过互联网报给上线黄某某。黄某某先后提供了三个赌博网站给刘某,分别是“东升网站’’、“宝胜网站”和“康博网站”。被告人刘某在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共同作案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彭某锋、任某、许某某、彭某琴的证言,岳阳市公安局网技支队远程勘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了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立平人民陪审员 续留良人民陪审员 许 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