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薛印春与天津市亚太地板采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印春,天津市亚太地板采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印春,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宋国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甄佳波,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亚太地板采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乡小杨庄村西头。法定代表人闫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章,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媛,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印春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亚太地板采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滨功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薛印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印春的委托代理人宋国绪、甄佳波,被上诉人天津市亚太地板采暖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功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58元,退还上诉人薛印春。审 判 长 强国琴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娟速 录 员 苏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