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胡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曾某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昌毅,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某某,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张 进人民陪审员 任自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