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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福建百泉投资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百泉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东方景泰实业有限公司,陈启赋,林守健,王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27号原告福建百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28号阳光城(二期)21号801单元。法定代表人欧兰华。被告福建东方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59-1号金源饭店公寓1801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斯华。被告陈启赋,男,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林守健,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王斯华,男,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百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东方景泰实业有限公司、陈启赋、林守健、王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四被告所有的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黄式中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建东方景泰实业有限公司、陈启赋、林守健、王斯华所有的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黄式中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房产,停止办理所有权转让、设立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淑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