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彬与韦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彬,韦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吴 彬 诉 被 告 韦 新 华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吴彬。被告韦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彬诉被告韦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彬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琼琼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