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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何淑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何淑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杰选。委托代理人赵小军。被告何淑婷,女。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胜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