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象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龙荣明与左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荣明,左继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象民初字第5号原告龙荣明。委托代理人唐本万,桂林市万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继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荣明与被告左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荣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50元,余款750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 审 判员 石小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