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中民管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许红兵与平昌县康惠家政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红兵,平昌县康惠家政服务中心,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中民管终字第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许红兵。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昌县康惠家政服务中心。负责人杜俞萱,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一审被告)许红兵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昌县康惠家政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昌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管字第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许红兵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裁定撤销平昌县法院(2013)平民管字第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平昌县康惠家政服务中心的所在地在平昌县江口镇、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成都市高新区,因此平昌县人民法院和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平昌县康惠家政服务中心所在地为平昌县,平昌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许红兵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