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义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杨加华与胡余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华,胡余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杨加华。被告胡余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华诉被告胡余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以被告胡余荣已经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加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蒋华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