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功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天津展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飞马逊自动化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展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飞马逊自动化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天津展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C-1112。法定代表人尚巍威,总经理。被告飞马逊自动化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华路78号D1型厂房。法定代表人GAOMINGZE,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欣,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展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飞马逊自动化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娄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展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天津展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 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