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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章永平与北京盛大祥瑞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永平,北京盛大祥瑞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0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永平,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大祥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村西。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总经理。上诉人章永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大祥瑞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0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李丙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永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永平撤回上诉,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章永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十六元,由章永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刚审 判 员  薛 卉代理审判员  许庆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