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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九原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晓刚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荣驰贸易有限公司,张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荣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平安物流大楼12店,组织机构代码79719367—0。法定代表人顾文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刚,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15272219730417613X,汉族,无业,住达拉特旗召镇高头窑村高头窑社39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九原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刚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晓刚有购买原告包头市荣驰贸易有限公司的沃得W153装载机一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购买原告包头市荣驰贸易有限公司的沃得W153装载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王润平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军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