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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薛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呼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