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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郭俊义,平昌县兰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牟永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