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郭俊义,平昌县兰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牟永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