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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原告任兴旺诉被告冯海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兴旺,冯海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972号原告:任兴旺,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被告:冯海莲,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盘锦海联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任兴旺诉被告冯海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冯海莲地址,本院无法找到冯海莲,故要求原告任兴旺向本院补充冯海莲具体住址或提供其现居住地不明的相关材料,以便于法院对此案继续进行审理,但原告对本院邮寄的相关材料予以拒收致本案无法正常处理。在被告地址无法查明及原告不配合法院工作的情形下,本院认为,原告诉告的被告并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兴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预交),退回原告任兴旺。如不服本裁定,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廉志宏审 判 员  吴 军人民陪审员  孙宏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宏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