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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宋某某,女,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高某某,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志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