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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成国与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国,钟万树,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献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国,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乐寿镇杨庄村40号,身份证号:13292419510111425。被执行人钟万树,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康市南康中学南门。被执行人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云锦大厦205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献县人民法院(2013)献民初字第0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温州欧江支行33001628735050002389账户上的存款30万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志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会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