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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民初字第3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2013浏民初字第3740号许AA与张BB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AA,张BB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浏民初字第3740号原告许AA,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陈金旭,浏阳市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BB,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张乐安,男,1949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刘良琪,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AA与被告张B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钟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许AA及其诉讼代理人陈金旭和被告张BB及其诉讼代理人张乐安、刘良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AA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9月3日在北盛镇政府匆促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6月22日生育长女张娴芬,2008年2月21日生育次女张娴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脾气秉性、志趣爱好各异,被告性格内向,沉默少言,对原告缺乏必要的关心与爱护,导致双方难以正常沟通与交流。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婚后不久,被告家人与原、被告两人分家,双方为被告父母分担了一万多元债务。2009年被告在外打工受伤休治,2010年被告又骑摩托车与他人相撞,被告自己花费一万多元医疗费,还赔偿了他人三万多元。2012年4月27日,被告因故在工作中再次受伤,仅医疗费就花费近十万元之巨,为救治被告,原告一边照顾被告一边四处筹借款项医治被告,后经原告四处奔波、协调,方才获得了对方的部分赔偿(已付一万,尚欠五万元)。虽然家庭负债累累,但被告不仅不关心原告还借故与原告吵闹不休。被告曾无故打原告,又扣留摩托车不准原告使用,并将房门锁上不准原告回屋休息,原告只能搬回娘家居住。2013年10月14日,原告从娘家送其长女上学,被告突然从路边跑出来将原告摩托车拦住、扣留并将原告打伤,原告后经沙市镇医院医治方才得以康复。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由原告带走婚前财产。被告张BB辩称,原、被告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经全面了解,两人相爱并于1999年6月订婚,于1999年9月3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很好,于2000年6月生育长女张娴芬,于2008年2月生育次女张娴蕊。被告十分尊重原告,被告本人只管做事,在外做砌匠一年赚的3-4万元钱都交给原告安排与支配,整个家庭都交由原告打理。被告家中建了房屋,婚后三年多分家时父母分了8000元账,实属常理之事。夫妻之间有争吵也属正常,但被告在家中让着原告,根本无争吵不休之事。2012年4月被告受伤住院治疗花费10多万元,但事故对方赔了6万元(暂付1万元),医保报了1.8万元,被告自己垫了2万元,被告父亲借了4千元,亲友一起送了1万多元的慰问金,两抵能基本扯平。被告并未打原告,也未锁门不准原告回家,更未扣留摩托车不准原告使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9月3日在浏阳市北盛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6月22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张娴芬;2008年2月21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张娴蕊。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中秋节,因与被告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并与被告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合,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无大的冲突矛盾。只要双方从家庭和睦出发,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各自改正缺点,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许AA要求与张BB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许A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钟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