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邯郸市井之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丛台江宁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井之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江宁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438号原告邯郸市井之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增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红臣。委托代理人张领坡。被告邯郸市丛台江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赵苑商住楼东侧16号门市。法定代表人贡占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井之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丛台江宁广告有限公司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井之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井之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井之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邯郸市井之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