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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传杰与赵可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杰,赵可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陈传杰,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赵可冲,男,汉族,1974年7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杰与被告赵可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杰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可冲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