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传杰与赵可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杰,赵可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陈传杰,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赵可冲,男,汉族,1974年7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杰与被告赵可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杰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可冲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