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商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祝建忠与朱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建忠,朱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江商初字第2314号原告:祝建忠。被告:朱茜。原告祝建忠与被告朱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亿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祝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祝建忠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0月11日,被告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期、逾期还款责任等,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及利息。现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1年10月11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祝建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用于证明其主张。被告朱茜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本案的质证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从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等内容。借款后被告未归还款项,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祝建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据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朱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亿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