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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东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郭淑惜与李洧钊、王亚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惜,李洧钊,王亚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东民初字第54号原告郭淑惜,女,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洧钊,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王亚辉,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惜与被告李洧钊、王亚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惜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淑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淑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淑惜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