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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一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董福民与王亭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福民,王亭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字第939号原告董福民,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汉新、何宪忠,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亭元,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跃峰,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福民诉被告王亭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福民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董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代 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