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民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徐宗斌与孙玲、刘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宗斌,刘云华,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0060号原告徐宗斌。被告刘云华。被告孙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宗斌诉被告刘云华、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宗斌撤回对被告刘云华、孙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徐宗斌负担。审 判 长 周 磊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人民陪审员 吴成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沙恒金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