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执行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廖小辉与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小辉,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鲤执行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廖小辉,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朱东璧,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劳仲案〔2012〕2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应自觉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1271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价值的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自觉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查封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向阳执行员 林大华执行员 吴明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渊源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