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1221号申请执行人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被执行人李勇。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与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2011)金商初字第04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李勇下欠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租金30560元,只要求李勇归还30000元,分别于2011年9月5日、2011年12月30日前各支付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16元。至期后,义务人李勇仅履行归还15000元,余款未主动履行,权利人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金商初字第04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房春生执行员 王德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月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