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朱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2013年1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国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禅巷41号开设“四胡”、“两张”形式的赌博场头,招引不特定的多人参赌,共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另查明,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朱某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蒋某、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的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人员参赌,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由原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钟兴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季飞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