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杜 某 某 与 苏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5日,农民,住华亭县。被告苏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11日,农民,住华亭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易高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