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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初字第0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安全,李磊,李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576号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屠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1元,减半收取10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