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0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安全,李磊,李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576号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屠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1元,减半收取10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