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乔长清与贺莲英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方淑岚,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香花、成文宽,均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乔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乔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乔某负担。上诉人乔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回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媛审判员 黄国辉审判员 袁劲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