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钦华,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志辉,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宏。委托代理人:李昭颖,该公司职员。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8000元及延付金,延付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暂计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8000元,被告分三期支付,2014年2月20日前支付4万元,2014年3月20日前支付4万元,2014年4月20日前支付38000元。二、若被告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付款项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3年11月13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135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2014年4月20日前迳付给原告。四、上述欠款及诉讼费由被告直接汇至原告账号(户名: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花东支行,账号:085601040001623)。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永枫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