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朱中建与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中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399号原告朱中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丽华陶瓷洁具商店业主,住东营区东城。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环城西路261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董事长。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胜安小区。负责人王正清,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朱中建与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湖亭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湖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