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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商晨报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商晨报社,展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71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富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华商晨报社,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许丽,该社总裁。被告:展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商晨报社和展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史致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文彬主审、代理审判员商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史致鹤审 判 员  徐文彬代理审判员  高 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