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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卫东抵押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景生。委托代理人:王伟。被申请人:刘卫东。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卫东抵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申请,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联社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苏菁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