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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法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付月喜、曾银姑、曾赛姑、曾何姑、曾德化与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月喜,曾银姑,曾赛姑,曾何姑,曾德化,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湘法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付月喜,女,1948年12月10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丽江市人,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申请执行人曾银姑,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纳西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申请执行人曾赛姑,女,1972年4月5日出生,纳西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申请执行人曾何姑,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纳西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上述四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曾德化,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纳西族,湖南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申请执行人曾德化,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纳西族,湖南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被执行人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康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孙夏辉,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由被执行人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付月喜、曾银姑、曾赛姑、曾何姑、曾德化人民币3800元及诉讼费4000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付月喜、曾银姑、曾赛姑、曾何姑、曾德化与被执行人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就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予以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礼仁代理审判员  蒋丛仁人民陪审员  张石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