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仕联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乐福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仕联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纺织西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5161086-2。法定代表人邱建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乐福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锦亭北路260号第六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7127789-5。法定代表人连金铭,副总经理。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集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仕联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64353.7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相关机器设备,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洪娟娟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亚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