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国中与黄艺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中,黄艺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国中,男,汉族。被告黄艺勇,男,汉族。原告王国中与被告黄艺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国中以被告已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中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乾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孙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