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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国中与黄艺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中,黄艺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国中,男,汉族。被告黄艺勇,男,汉族。原告王国中与被告黄艺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国中以被告已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中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乾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孙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