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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李燕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李燕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被执行人李燕娥。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李燕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江开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燕娥以开平市长沙区广场南路3号津园第×幢105房作为抵押向申请人贷款30万元,应向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偿还借款30万元、已产生的利息6491.19元及从2012年11月16日起的后续利息。判决生效后,李燕娥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燕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燕娥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燕娥所有的房屋开平市长沙区广场南路3号津园第×幢105房,所得款用以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锡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