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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进喜与被告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民初字第7号原告吴进喜,男,汉族。被告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尖草坪区光社新店东北。法定代表人:郭保生。被告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尖草坪区光社新店东北。法定代表人:郭保生。本院审理原告吴进喜与被告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进喜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吴进喜向本院提供吴进喜位于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的商铺一套(面积231.86平方米)、吴进亮位于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的商铺一套(面积245.88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进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太原市诚成石油有限公司、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财产即吴进喜位于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的商铺一套(面积231.86平方米)、吴进亮位于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的商铺一套(面积245.88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友梅 来自: